后勤保障处所有员工:
国家今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后勤保障处将按照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组织实施。后勤保障处事业编人员执行学校《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务派遣制人员执行派遣公司通知(详见附件1) ;企业编人员(青岛海大后勤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广特商贸有限公司)按本通知执行。
为方便大家及时了解国家政策,现将新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详见附件)予以转发。同时,对集团实施新个税法的有关安排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可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次月由计财部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员工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给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3.即日起,后勤保障处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敬请广大员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员工个人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税务相关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二、其他事项
1.后勤保障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7日,计财部将于每月20日之前提取在“个人所得税”APP端已登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日之后当月无法提取的专项附加扣除,将在下月进行补扣,不会影响员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2.因新税法变动较大,涉及内容较多,如登记申报中遇到不明事宜,请及时咨询税务部门(电话:12366),或直接联系我部门(电话:66782588)。
4.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
6.《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计财部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