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利益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规范集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集团公章、各种专用章、集团领导名章(签字章、方章),以及集团所属单位的所有公章、专用章。
第三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印章的发放、回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印章规格和式样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五条 集团印章的刻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印章的刻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核,经集团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先送综合办公室登记并留存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印章交回综合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印章要专管专用。集团印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所属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两人以上同行方可带出。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印章专管人员在每次使用印章时,都要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除集团印章外,各所属单位的单位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不得对校外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本单位印章,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出现事故,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使用单位和非法人地位的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集团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签章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集团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凡以集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章,必须经后勤集团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以集团名义发出的聘任证、工作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相关单位造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综合办公室审核并加盖集团印章,并将名册一份交集团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五条 需开具集团证明、介绍信外出学习的集团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方可开具集团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因私需要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集团印章的,须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非本集团职工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集团及各单位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极个别有特殊情况需由集团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单位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开具所需证明。
第十八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职能单位审核同意,并由职能单位开出证明,经集团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集团公章。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需加盖集团印章的,按《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集团名义向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综合办公室办理用章。
第二十一条 办理各种工程项目需加盖集团印章的,按《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修缮和装潢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集团章的,须经资产财务中心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盖集团章的,须经资产财务中心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总经理名章(签字章、方章)是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其名章,须经总经理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集团法人和集团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集团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集团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附“印章使用登记表”。
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
二○○六年五月九日
印章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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