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后字[2006]19号
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修缮和装潢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资金的使用,加强集团修缮和装潢工程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或装潢工程,是指集团各单位投资进行的修缮或装潢工程(含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与维修)。
第三条 所有修缮装潢工程均由集团资产财务中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分修缮项目及装潢项目。
第五条 凡各单位的修缮或装潢项目,于每年年末根据实际情况将次年的修缮或装潢计划报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分析、项目数量、使用要求、投资估算、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的时间要求等,经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审议,报集团办公会议核准后,按集团规定程序落实具体的实施计划。
第六条 资产财务中心建立维修和装潢工程档案,凡在责任期内的工程不予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七条 列入集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项目单项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或装潢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内部或网上招标。5万元以下的修缮或装潢工程进行内部议标或进行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的比价。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修缮或装潢工程项目的内部或网上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集团办公会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集团内部招标(议标)或网上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集团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集团办公会同意;
2、成立评标小组;
3、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
4、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
5、邀请投标单位;
6、统一发放招标文件;
7、召开答疑会及踏勘施工现场;
8、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或议标;
9、确定中标单位,报集团办公会议批准。
以上程序1至9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集团资产财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小组聘请校内外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不得承接集团修缮或装潢工程项目:
1、凡无设计、施工、装潢资质的单位;
2、发现有转包的设计、施工、装潢的单位
第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条件作出切合实际的施工预算和合理的报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若市建委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修缮或装潢工程项目正式确定后,集团资产财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有关招投标精神择优确定。
第十九条 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条件、规模、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
第二十条 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后,资产财务中心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经集团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在设计报告的有关文件上签字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 实行监理的修缮或装潢工程项目,由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与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应当对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修缮或装潢标准及增加修缮或装潢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标准的项目,应由集团资产财务中心提前向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集团办公会议核准后实施。对一些技术上的变更及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集团资产财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可在施工现场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办公会备案。
第条二十七 集团资产财务中心可根据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预付项目工程款,但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70%。
第二十八条 集团资产财务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该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分列签署的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收的工程保修书。
(六)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报:各位书记、校长,校长助理
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后勤工作办公室
下发:后勤集团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