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后字[2006]18号
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车辆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车辆规范、安全、节约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除车队运营车辆外集团及所属单位购置的车辆。
二、集团车辆属集团固定资产,由集团资产财务中心登记造册,并对车辆使用费用、维修情况等实行监控管理。
三、车辆应坚持“公车公用”原则,不能私用和外借。
三、各单位车辆在市区公务使用,须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四、因工作需要,集团办公室可以调用各单位车辆,有关单位应服从调度。
五、工作人员因私用车,需按规定收费。
六、车辆应统一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或保养。费用结算单须经该车驾驶人员签字,并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集团资产财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七、各有车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驾驶人员要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凡因违章产生的罚金由驾驶人员本人负责。
八、车辆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附带资料和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均由资产财务中心统一保管。
九、未经批准,各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出市。确需出市者,需经集团办公室同意。
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严禁带故障行车。
十一 、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向附近交警报案外,并须即刻与集团办公室联系,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十二、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后果自负。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后勤集团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发:后勤集团各单位